(2016)浙0421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林某与杜某甲、杜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1972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杭璐东、庄小娟,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甲。被告:杜某乙。被告:杜某丙。被告:杜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俊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