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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林某与杜某甲、杜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1972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杭璐东、庄小娟,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甲。被告:杜某乙。被告:杜某丙。被告:杜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俊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