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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亚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亚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2308号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刘继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振楠,该公司风控部副部长。委托代理人申勇惠,该公司风控部部长。被告王亚新,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亚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王丽菊人民陪审员  吕俊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