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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黄丽云与周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文华,黄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2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华。委托代理人于国强,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丽云。上诉人周文华因与被上诉人黄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0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限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中辉审 判 员  王一川代理审判员  赵 璧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窦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