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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甜甜与李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甜甜,李德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1176号原告王甜甜,女,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被告李德芳,女,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受理原告王甜甜诉被告李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甜甜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甜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甜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王甜甜负担。审判员  伍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