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甜甜与李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甜甜,李德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1176号原告王甜甜,女,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被告李德芳,女,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受理原告王甜甜诉被告李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甜甜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甜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甜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王甜甜负担。审判员 伍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