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赵平均与马天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平均,马天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5号原告赵平均,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杨煜力,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天文,又名马天水,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赵平均与被告马天文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平均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平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3元,减半收取为841.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赵清太审 判 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杨清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二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