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刑更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罪犯王海滨犯抢劫罪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海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刑更475号罪犯王海滨,男,生于1988年12月4日,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初中文化,现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6日作出了(2007)佛中法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海滨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刑罚执行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裁定对罪犯王海滨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裁定对罪犯王海滨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认为罪犯王海滨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供了综合评审鉴定、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海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标准分累计达407.7分。以上事实,有对罪犯王海滨改造表现的评审鉴定材料,罪犯王海滨的个人总结,对罪犯王海滨的计分考核统计表、小组评审鉴定,管教干部的证实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海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罪犯王海滨认罪悔罪态度、劳动改造表现,可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199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海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晓东审 判 员 邹 清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茳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