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雷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81民初1203号原告:雷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琚小龙,桐城市金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农民。原告雷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琚小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年××月××日生育次女。由于我们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近几年,被告沉迷于赌博,不尽家庭义务。2013年上半年,我发现被告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至此我对这段婚姻完全失去信心。2014年7月,我们曾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被告却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2014年5月我们双方争执后,我回娘家居住即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4月我向桐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6月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们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现我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由被告抚养成年,次女由我抚养成年,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汪某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桐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育次女,现随原告生活。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关系尚可。婚后被告在江苏盐城务工,原告生育长女后随被告一同外出务工。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7月6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但双方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014年5月原、被告双方争执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即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4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6月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16年4月18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由被告抚养成年,次女由原告抚养成年,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并育有两女,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后虽为琐事争吵,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家庭尚能够维持。且原告雷某向本院提出离婚,但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雷某要求与被告汪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雷某与被告汪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东树代理审判员 余月红人民陪审员 叶应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