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梁训财与扬中江洲工艺品有限公司、扬中江洲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训财,扬中江洲工艺品有限公司,扬中江洲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张良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商初字第175号原告梁训财。委托代理人顾朝君。被告扬中江洲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留英。被告扬中江洲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留英。被告张良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训财与被告扬中江洲工艺品有限公司、扬中江洲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张良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训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由原告梁训财负担。审 判 员 姚圣羽人民陪审员 赵晓美人民陪审员 王永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熊 鹰书 记 员 解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