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新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梁训财与扬中江洲工艺品有限公司、扬中江洲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训财,扬中江洲工艺品有限公司,扬中江洲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张良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商初字第175号原告梁训财。委托代理人顾朝君。被告扬中江洲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留英。被告扬中江洲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留英。被告张良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训财与被告扬中江洲工艺品有限公司、扬中江洲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张良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训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由原告梁训财负担。审 判 员  姚圣羽人民陪审员  赵晓美人民陪审员  王永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熊 鹰书 记 员  解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