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丽执民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季铁吾、柳松杏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铁吾,柳松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浙丽执民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季铁吾被执行人柳松杏,被执行人柳松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浙丽商外初字第0000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柳松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松杏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柳松杏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柳松杏(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33×××58的存款人民币299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建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斌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