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1行审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与杭州金伯士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杭州金伯士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11行审20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法定代表人戴钰虎。被申请执行人杭州金伯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银。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富土罚[2015]37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富土罚[2015]37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杭州金伯士建材有限公司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发现,于2008年5月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里山镇里山村(原金星村)集体土地扩建宿舍楼和水池,其占用土地面积为2832平方米,扩建宿舍楼和水池建筑面积1163.4平方米。经规划认定,被占用的土地在允许建设区范围内31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现状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在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2201平方米,建筑面积1163.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现状为城镇村工矿用地758平方米,园地1443平方米;在限制建设区范围内31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现状为林地127平方米,园地192平方米,其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832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25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163.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罚款57980元。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1月6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罚款5798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及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25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163.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富土罚[2015]37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及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25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163.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由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金大审 判 员  楼雁鸣代理审判员  许珊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刘珍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