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伟与乔韦奇、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乔韦奇,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民初2198号原告:张伟,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委托代理人:徐青,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韦奇,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山东省郯城县。被告: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宝华汽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俄黄路与大山路交汇处北10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夏洪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经步,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临沂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号。负责人:于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学芹,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旭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乔韦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伟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86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被告乔韦奇缺席无答辩。被告临沂宝华汽运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事故中虽有超载行为,但本次事故不是超载引起的,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减免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性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太平洋财险临沂支公司辩称:需核实驾驶中、行驶证、从业资格证、保单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如合法有效,被告太平洋财险临沂支公司同意赔付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原告的车辆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交强险在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双方的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损失。因为乔韦奇所驾驶的车辆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超载行为,依据三者险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机动车违反机动车装载规定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诉讼费、鉴定费及其他间接性损失,被告保险公司不予承担。案件事实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0时30分,机动车驾驶人王美松驾驶冀J×××××1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荣乌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荣乌高速公路荣成方向626km处与机动车驾驶人乔韦奇驾驶鲁1019**/鲁QWR**挂号解放牌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货物损失、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警察总队沧州支队石黄黄骅大队处理,并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美松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乔韦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美松驾驶冀J×××××1号车的实际车主系原告张伟,车辆为货运型车辆,提交驾驶员驾驶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在案佐证。乔韦奇驾驶的鲁1019**/鲁QWR**挂号车的车主为临沂宝华汽运公司,驾驶员乔韦奇系被告临沂宝华汽运公司的司机。提交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在案佐证。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主、挂车各一份,主车的理赔限额为500000元,挂车的理赔限额为500000元,并均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另查,事故认定书载明“机动车驾驶人乔韦奇载物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车辆属于超载驾驶。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能够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综合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的原告损失有:1.车辆损失100456元(依据鉴定报告确认。该鉴定系我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程序合法,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2.施救费8560元(依据施救费票据确认);3.货物损失1016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货物损失数额,也能够证明其已对实际货物损失赔付。对其货物损失,本院予以确认);4.鉴定费5023元(依据鉴定费票据确认)。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该事故由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警察总队沧州支队石黄黄骅大队现场勘查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确认原告张伟的损失为124199元。张美松驾驶原告张伟所有的冀J×××××号车与乔韦奇驾驶的鲁1019**/鲁QWR**挂号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乔韦奇系被告临沂宝华汽运公司的员工,鲁1019**/鲁QWR**挂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故应增加绝对免赔率10%。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临沂支公司在事故车辆所投交强险财产项下赔偿原告张伟2000元,剩余122199元,在计算绝对免赔率后,由被告太平洋财险临沂支公司在事故车辆所投主挂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冀限额内依责赔偿张伟32994元,由被告临沂宝华汽运公司依责赔付绝对免赔部分损失3666元。被告乔韦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放弃参与庭审、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事故车辆鲁1019**/鲁QWR**挂号车所投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张伟各项损失34994元。二、被告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伟各项损失3666元。三、被告乔韦奇不承担赔偿责任。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元,被告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3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347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陆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