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蔡根龙与上海春怡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2177号申请执行人蔡根龙,男,汉族,1948年2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春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蔡全英。申请执行人蔡根龙与被执行人上海春怡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40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春怡服饰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医疗费等85,339.18元。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代理审判员程如龙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被执行的案件较多,目前已停止经营,其名下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另案先行查封的财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发函该院参与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4063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