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骆某某,毛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毛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刑初39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某某,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邻水县。曾因吸毒,于2011年1月5日被四川省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4年1月28日被四川省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被告人毛平,男,1990年9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邻水县。曾因吸毒,于2009年被四川省邻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6)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某、毛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某、毛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毛平、骆某某共谋盗窃后来到重庆市北碚区xx村xx号x-x,采取开锁入室的方式,趁室内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许某某家里的黄金吊坠一个,现金500余元。2016年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毛平、骆某某采取开锁入室的方式进入重庆市北碚区xx村xx栋x-x被害人刘某某的家中行窃未果;接着二人来到北碚区xx村x栋x-x,趁室内无人之机,开锁入户盗窃被害人田某某家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黄金项链一条、银手镯一对。被告人毛平、骆某某二人将被盗的戴尔笔记本电脑、黄金项链、黄金吊坠销赃获赃款后耗用。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毛平、骆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毛平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许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许某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10元、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136元、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749元。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骆某某、毛平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某、田某某、刘某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渝碚公鉴(痕)字[2016]014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指纹比对情况说明,领条,前科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刑满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及被告人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毛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骆某某、毛平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毛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骆某某、毛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毛平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许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二、被告人毛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三、责令被告人骆某某、毛平共同退赔被害人田某某被盗戴尔笔记本电脑折价款人民币五百一十元、黄金项链折价款人民币二千一百三十六元。(以上罚金、退赔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弋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峥-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