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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三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由延江诉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嵛居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延江,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嵛居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三初字第532号原告由延江,男,1946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由玉娇,女,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陈为春,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嵛居委会。原告由延江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嵛居委会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嵛居委会赔偿原告征地补偿费489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所列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嵛居委会正确名称应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山街道福嵛居民委员会。本院认为,原告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嵛居委会作为被告起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由延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18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由延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汉涛人民陪审员  赵宗尧人民陪审员  李子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盛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