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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执恢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邹雪云、张金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雪云,张金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恢249号申请执行人邹雪云被执行人张金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台玉商初字第0224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金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金肖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金肖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金肖(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6的存款人民币5686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天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