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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特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卢月燕、申请人温书琪、申请人温书宇、申请人温振图、申请人李德珍、申请人龙岩市第二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特208号申请人卢月燕,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人温书琪,女,200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法定代理人卢月燕(系温书琪之母),即申请人卢月燕。申请人温书宇,男,201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法定代理人卢月燕(系温书宇之母),即申请人卢月燕。申请人温振图,男,194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代理人温国权,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人李德珍,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代理人温国权,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人龙岩市第二医院,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双洋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卢穗万,院长。委托代理人谢鸿光,男,该院医务处副主任。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卢月燕、温书琪、温书宇、温振图、李德珍与申请人龙岩市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该纠纷经福建省龙岩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龙岩市第二医院应于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偿申请人卢月燕、温书琪、温书宇、温振图、李德珍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00元。申请人龙岩市第二医院将上述款项汇入(户名:卢月燕,开户行: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高科技支行,账号:6202)。二、本协议书自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字、按手印或盖章并加盖龙岩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协议书内容是医患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诱导、胁迫、恐吓等情形。本起医疗争议就此终结,申请人卢月燕、温书琪、温书宇、温振图、李德珍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向申请人龙岩市第二医院主张任何权利,并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起医疗争议及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三、申请人卢月燕、温书琪、温书宇、温振图、李德珍若违反本协议约定,将无条件返还申请人龙岩市第二医院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向申请人龙岩市第二医院支付上述补偿款30%的违约金,且不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卢月燕、温书琪、温书宇、温振图、李德珍与申请人龙岩市第二医院达成的上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审判员 李  美  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明燕(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