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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成月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成月红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0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东路437号。负责人:王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该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莉,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月红。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徐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月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人保财险徐州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人保财险徐州分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红建代理审判员  张长琦代理审判员  顾正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雨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