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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晓燕与薛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燕,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燕,无业。被执行人薛峰,男,1976年1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76********,汉族,个体户,住盱眙县盱城镇石桥路**号。原告张晓燕与被告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盱管初字第007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薛峰欠原告张晓燕67750元,于2015年12月15日前给付原告张晓燕20000元,余款47750元于2016年2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晓燕。如被告薛峰有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张晓燕可就所有未付款项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747元,由被告薛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现已将被执行人薛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他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已将被执行人薛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管初字第00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