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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沁水县房地产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迎宾街1459号。法定代表人:成有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沁水县房地产总公司,住所地沁水县城内西街。法定代表人:张礼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房地产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沁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2020731.4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向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年6月29日,申请人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房地产总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同意由被执行人沁水县房地产总公司分期来履行,2016年7月底前履行30万元;2016年12底前履行90万元;剩余的执行款于2017年6月底履行完毕,利息由双方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沁执字第86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郭贵文执行员李剑执行员郑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程燕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