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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红执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刘仁君与马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仁君,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红执字第826号申请执行人:刘仁君,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马龙,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刘仁君申请执行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马龙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管、车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同时,被执行人刘莹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暂无能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红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经申请人申请再恢复执行,并且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鑫审判员 宋建军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计生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