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5刑更2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易利安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利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610号罪犯易利安,于重庆市奉节县,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0日作出(2003)渝二中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利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1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155号刑事裁���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8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3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4月27日本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5年3月12日本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0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9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易利安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易利安,在服刑期间,获���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易利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利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庆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余 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霁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