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民终3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俊亭与袁爱英、张文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爱英,陈俊亭,张文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3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爱英。委托代理人:王娟蕊、秦贤,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俊亭。委托代理人:冯志军,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文山。委托代理人:王娟蕊、秦贤,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爱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袁爱英于2016年6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袁爱英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爱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658元减半收取10329元,由上诉人袁爱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坤华审  判  员  牛跃东审  判  员  刘瑞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