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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4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4474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收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审判员  李保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芷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