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4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4474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收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审判员 李保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芷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