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淮信用社与陈有勇、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淮信用社,陈有勇,陈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675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淮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池淮镇兴淮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忠明。被告:陈有勇,浙江开化人。被告:陈敏,浙江开化人。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淮信用社诉被告陈有勇、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