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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淮信用社与陈有勇、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淮信用社,陈有勇,陈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675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淮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池淮镇兴淮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忠明。被告:陈有勇,浙江开化人。被告:陈敏,浙江开化人。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淮信用社诉被告陈有勇、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