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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行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浦北县三合镇赵坪村民委员会柿子坪村民小组与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浦北县三合中学,浦北县三合镇赵坪村民委员会柿子坪村民小组,浦北县人民政府,钦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7行终42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浦北县三合中学。法定代表人黄作祥,校长。委托代理人黄安兴,浦北县三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宁凯,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浦北县三合镇赵坪村民委员会柿子坪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黄世坤,组长。委托代理人黄兰贵,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退休教师,住钦州市钦南区。被上诉人浦北县人民政府,浦北县小江镇解放路201号。法定代表人韦业葵,县长。委托代理人龚权,浦北县调处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庞理祥,浦北县法制办公室干部。被上诉人钦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钦州市。法定代表人唐琮沅,市长。委托代理人郭程,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浦北县三合中学因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不服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浦北县三合中学于2000年后在没有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将争议土地其中的一部分出让给黄文志等八人建房,黄文志等八人在没有办理任何建房手续的情况下将房屋建好使用至今。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和案件处理结果与黄文志等八人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没有追加黄文志等八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属遗留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一审判决遗留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浦北县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宁 盛审 判 员  钟凌意代理审判员  陆美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