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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2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超级玩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竞技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超级玩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竞技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25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鸿基花园3栋B2316。法定代表人陈如鑫,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超级玩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中国光谷创意产业基地一号楼1201-1209号。法定代表人朱学宝,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武汉竞技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中国光谷创意产业基地一号楼403-406室。法定代表人于芳静,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超级玩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武汉竞技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就本案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诉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涉案纠纷业已解决。上诉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审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上诉人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诉时已预缴本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继学审判员  刘 畅审判员  彭露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