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高晓洁与查汉巴日素、浪腾花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洁,查汉巴日素,浪腾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62号申请执行人高晓洁,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其他商业工作人员,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查汉巴日素,地址乌审旗苏力德苏木。被执行人浪腾花,地址乌审旗苏力德苏木。高晓洁与查汉巴日素、浪腾花其他案由一案,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023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查汉巴日素、浪腾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晓洁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对赵建飞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小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