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执字第7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叶荣华与方远平、吴维琳、深圳市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远清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荣华,方远平,吴维琳,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远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7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荣华,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深圳市。委托代理人XX清,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云浮市。委托代理人林森才,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住广州市。被执行人方远平,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深圳市。被执行人吴维琳(系方远平的妻子),女,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被执行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方远平。被执行人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方远平。被执行人方远清,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叶荣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远平、吴维琳、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远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方远平、吴维琳应清偿借款本金161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28日起按月利率1.8%计至还清日止)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远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方远平、吴维琳应清偿借款本金1748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还清日止)给申请执行人;上述五被执行人应支付代交的案件受理费134811.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85387.81元。但五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方远平、方远清的银行存款53000元外,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被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罗湖区等法院查封,本案需等候参与分配。2016年6月2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外,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需等候处理并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7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家日审 判 员 梁辉豪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贵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