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刘明选与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内乡县桃溪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选,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内乡县桃溪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4行初17号原告:刘明选,男,生于1957年2月6日,汉族。被告:内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平,任局长职务。组织机构代码:00604714-1。住所地:内乡县城关镇渚阳大道民主路。被告:内乡县桃溪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冯延华,任镇长职务。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内乡县桃溪镇桃源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选诉被告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内乡县桃溪镇人民政府为行政不作为一案中,被告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向原告出示采矿许可证,原告刘明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明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明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明选负担。审判长 赵彦锋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