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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4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杜瑞芹与刘俊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瑞芹,刘俊朋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47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瑞芹。委托代理人袁红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朋。上诉人杜瑞芹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5)赞民一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6月15日向上诉人杜瑞芹在一审中所留地址和二审代理人袁红菊所留住址送达传票,该传票于2016年6月17日经二审代理人袁红菊签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传票已送达,即视为上诉人杜瑞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杜瑞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高瑞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