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金尧与张春喜、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尧,张春喜,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208号原告张金尧,男,1948年1月8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刘得志,系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喜,男,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组织机构代码证13489112-8。法定代表人李清超,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尧与被告张春喜、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尧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尧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尧负担。审判员 孙运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尚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