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阳与王坤显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阳,王坤显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初字第208号原告:陈阳。委托代理人:应明,山东太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宗军,山东太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坤显。委托代理人:周钦宝,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阳诉被告王坤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阳诉称,2014年6月上旬,原告经余小波介绍,说被告是山东胜利油气管道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的高管,持有胜利公司股票可以低于市场股价出售。胜利公司股票当时已在香港上市,股票市值为每股0.4-0.5元港币。根据被告提供的银行账号,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通过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支行付款人账号62×××46向中信银行淄博人民路支行收款人账号62×××38网银转账了金额伍佰万元人民币,收款人为被告王坤显。被告收到款项后,既不履行将其所持胜利公司的股票转让至原告的名下,又不向原告返还伍佰万元人民币及合理的利息。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追款的律师函。被告收到律师函仍拒不履行其还款的义务。原告依法向贵院起诉,请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归还500万元人民币本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从2014年6月18日起至实际全部归还款项之日止(利息从2014年6月18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是246575元),合计5246575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院受理本案后,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函告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陈阳涉嫌犯罪。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于2016年4月15日决定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相关事实与本案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驳回原告陈阳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玲玲代理审判员 宋欣欣人民陪审员 尚 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昱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