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卢金河与陈金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金河,陈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156号申请人卢金河,男,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金山镇。委托代理人吴振华,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金泉,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卢金河与被执行人陈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芗民初字第6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芗民初字第63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审 判 员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