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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长锁、赵梅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锁,赵梅香,张斌,枣强县老乐锅炉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李长锁被执行人赵梅香被执行人张斌被执行人枣强县老乐锅炉制造厂,地址:枣强县衡大路西。业主:赵梅香。本院在执行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民三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赵梅香、张斌、枣强县老乐锅炉制造厂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民三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桂芳审判员  杜志广审判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