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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靖秋与张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靖秋,张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王靖秋,住所地靖宇县。被执行人:张薇,住所地靖宇县。申请人王靖秋与被执行人张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薇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靖秋与被执行人张薇于2016年6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薇于2016年8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王靖秋借款29万元及利息。案外人张素义对借款29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执行人张薇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靖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