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靖秋与张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靖秋,张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王靖秋,住所地靖宇县。被执行人:张薇,住所地靖宇县。申请人王靖秋与被执行人张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薇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靖秋与被执行人张薇于2016年6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薇于2016年8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王靖秋借款29万元及利息。案外人张素义对借款29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执行人张薇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靖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