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9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牛德安诉牛德平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德安,牛德平,牛俊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9357号原告牛德安,男,1949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淑云,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牛德平,男,1949年6月3日出生。被告牛俊山(暨牛德平的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6月5日出生。原告牛德安诉被告牛德平、牛俊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小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德安的委托代理人武淑云、被告牛俊山(暨牛德平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德安诉称:1995年经原告和被告牛德平协商,被告牛德平要求在南边盖房,从而原告在北边盖房,被告牛德平占用了原告的老宅子,被告牛德平必须在南边开门,被告牛德平房子东边保证给原告留四米通道,该通道是原告必经之路,也是唯一的出门道路,北面是死胡同。2014年,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在东边开门,且大门向外边开(大门如全部打开将占用两米多通道),占用了道路,产生了潜在的危险,尤其是对老人和孩子,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对东大门进行改造(如改成向里开门或封闭东门重新走南门,排除妨害;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牛德平、牛俊山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的开东门是去年的事,我们也不存在谁占用谁的老宅子的问题,我们家开门的胡同是公共的通道,不是原告家的,我家的大门也不是常开,平时就开一扇小门,只有进出车的时候才开整个大门,并且门是可以开到180度贴在墙上的,胡同也挺宽的,并不会妨害原告家的通行。经审理查明:原告牛德安家与被告牛德平、牛俊山家相邻。2015年被告家在靠近公共通道一侧新开了东门,原告认为新开的东门系向外开门,影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可能产生安全隐患。上述事实,有照片及原告代理人、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家新开的东大门为向外(公共道路一侧)开门,根据照片显示,在东侧大门关闭或者打开后将门贴在墙体上并不影响原告家的正常通行,且原告家在胡同道路上堆有砖等建筑材料,原告自行将该建筑材料移除后,将进一步保证其安全正常通行,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本院应当特别说明,在被告家打开整个东侧大门前应当先行查看通道外的通行情况,防止意外事件发生,保证过路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牛德安的诉讼请求。诉讼费七十元,由原告牛德安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小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