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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刑终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终319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某某,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15年2月11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辩护人郭学伟,黑龙江金圣崴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5)外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陶瓷小区一期工程,于2011年1月24日开标,第二十标段(D15#、D21#楼)由北京昌建建筑工程公司中标,中标价为3447866.3元,北京昌建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又违规将该工程转包给了被告人常某某,合同约定被告人常某某个人承包、自负盈亏,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一切后果由被告人自行承担。同时北京昌建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又任命常某某为项目部负责人,授权常某某全权负责该工程。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按施工合同及形象进度将工程款拨付给北京昌建哈尔滨分公司,北京昌建哈尔滨分公司收取9%管理费后剩余款项全额拨付给常某某。工程竣工后经北京昌建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双方结算确认,按照北京昌建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陶瓷小区一期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含消防、电气、地热、塑窗、电梯、防盗门、防火门、土方及氟碳门窗)依据竣工图纸及现场实际发生工作量双方最终核算价格为30370654元。2011年6月,被告人常某某承包该工程后与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孟庆义、孙某某等人签订了承包合同,由李某某等人代表的52人对抹灰、刷涂料等项工作进行了施工。2012年12月31日工程完工后,被告人常某某拖欠李某某、陈某甲等52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414027.7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后,李某某、陈某甲等52人向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该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通知其到人社局配合工作,其均未到场,后该局四次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常某某足额支付李某某等52人工资,常某某仍拒不支付所欠工资。2015年2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常某某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1月8日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将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已送道外分局。2015年2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常某某传唤到案。2.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其系北京昌建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办公室主任,经其手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其都交给了常某某本人。施工过程中无增加工程量及增加工程造价的情况。4.沈桂荣的证言:证实常某某曾到其任财会的钢材经销处三次共用支票窜过256万现金,并未购买钢材。5.证人沈某某证实2011至2012年期间负责宏顺发钢材经销处的经营。6.被害人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的陈述:证实他们代表农民工和被告人常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并证实欠54名农民工工资数额共计1414027.7元。7.被告人常某某供述:2011年6月其与北京昌建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签订了承包陶瓷小区D15、D21两栋楼的施工合同,其将抹灰工程包给李某某、涂料工程包给陈某甲、水暖包给孟庆义、钢筋包给孙某某,至于每个人带领多少农民工不清楚。确实尚欠农民工工资1414027.7元未付。北京昌建哈尔滨分公司给其拨付工程款2700多万元,加上68万农民工保证金及哈分公司垫付给李某某的30万,共计支付工程款28794644元。但因有工程量增加还差其一千多万未结算。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三次打电话让其去谈农民工工资问题还有四次限期整改指令书都收到,因个人有事及没钱而没有去。8.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9.劳动保障监察局调查报告。10.工地收支明细、拨款收据,证实好民居及北京昌建哈尔滨分公司实施拨付工程款数额。11.施工合同文本、承包合同、情况说明。12.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其系好民居公司的工程结算人员。好民居公司与北京昌建哈尔滨分公司已经就D15D21结算完毕,合同金额为34478899.30元实际因电梯、消防等工程不是北京昌建施工的,故双方结算工程款3037万元。13.好民居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依据竣工图纸及现场实际发生工作量,好民居公司与北京昌建哈尔滨分公司对陶瓷小区D1521最终核算价格为30370654万元。14.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合同金额为34478866.30元,实际结算金额为3037万元,比合同金额少的原因系因消防等工程不是北京昌建哈尔滨分公司施工,现发包方不欠常某某工程款因除给常某某拨付的现金外还替常某某偿还河北法院判决款项198万及阿城法院判决款项64万。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如下证据:1.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工程款拨付审批表。两份证据上均有合同金额42179625.11元的字样,进而证实工程量增加好民居及北京昌建欠常某某工程款。2.北京昌建哈尔滨分公司及常某某与李某某、陈某甲、孙某某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书,用以证明并非雇佣关系而系承包合同关系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自2012年起拖欠52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414027.7元,至今未付。期间虽经劳动部门多次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拒绝到劳动部门接受调查,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某虽然与李某某等人签订了承包合同,但李某某等人所代表的52名劳动者确实为常某某提供了劳务,且每一名劳动者都委托李某某等代表向常某某索要劳动报酬,并且多年来一直向被告人主张权利,故被告人的行为实质系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被告人按照工程进度收到拨付的工程款后理应首先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现被告人承担的工程的工程款已经全部拨付完毕,依然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达一百余万元,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明显。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拖欠的劳动报酬1414027.7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常某某以其与好民居公司未进行工程决算,以及好民居公司尚欠其工程尾款,无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相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常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上诉人常某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蓝日皎代理审判员  卢 煌代理审判员  陈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