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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3民初353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潘志忠、孙柱芹,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委托代理人夏加成,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战传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柱芹,被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加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农历12月份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16年正月原告父母给被告见面礼3200元,2016年农历三月初三过彩礼26800元和金戒指一枚,2016年三月初八举行结婚仪式。在举行结婚仪式期间,给付被告上轿礼1880元,下轿礼880元。2016年端午节给付被告400元。上述款项共计33160元。举行结婚仪式十天左右,原告外出打工,后因腰间盘突出于2016年5月17日回灌云仁济医院做手术。因原告家中经济困难,与被告协商拿钱做手术,经多次协商被告只给2000元。原告手术后被告不但不照顾原告的生活,并于手术当天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连电话都不接。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拿婚姻当儿戏,以婚姻骗取钱财,被告的行为伤透了原告的心。为此,原告于2016年6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31160元和金戒指一枚(庭审中放弃要求返还金戒指),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唐某辩称:金戒指现还在原告处。被告收到了见面礼3200元、彩礼26800元及下轿礼880元。但是没有收到上轿礼1880元,上述款项已用于原、被告生活。结婚时被告购置了结婚用品,现物品在原告处。原、被告外出打工支出的费用均是由被告支出。原告做手术期间,被告支付了住院费2000元。被告现在怀孕五个月,在怀孕期间进行检查及生活支出了一部分费用。被告在2016年5月12日购买的苹果手机一部被原告摔坏,原告还摔坏了被告的小米手机一部。综上,虽然原告方支付了彩礼,但是在共同生活中已经用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于2015年农历12月份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16年农历1月,原告父母给付被告见面礼3200元;2016年农历3月3日,过彩礼26800元和金戒指一枚(金戒指现在原告处)。2016年农历3月8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举行结婚仪式时,给付被告下轿礼880元。2016年农历3月9日,被告支付摄像费1000元;原告外出打工时,被告给付车费等800元;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支付医疗费2000元;2016年5月12日,被告支付5288元购买苹果手机一部,该手机在双方发生矛盾期间被原告摔坏,原告还曾摔坏被告的小米3手机一部。2016年5月24日,经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超声检查,被告为中期妊娠。经本院询问,原、被告均要求解除婚约,不同意继续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原、被告陈述;二、原告举证的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李明桂证明;三、被告举证的1、彩色超声图文报告单,2、灌云县侍庄乡蔡志手机经营部收款收据,3、被摔坏的手机两部。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解除婚约过错程度、有无共同生活、有无生育子女、彩礼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并兼顾当地风俗习惯,酌情确定返还原告订婚礼金等人民币5000元。原告主张给付被告上轿礼1880元,因无其他证据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端午节给付被告400元,因出礼不属于彩礼范畴,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李某人民币5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承担365元,被告唐某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战传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晓东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