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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6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俄加拉依木木汗爱里木、奴里布布对山等与王商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俄加拉依木木汗爱里木,奴里布布对山,阿夏尔汗木哈阿力木,王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6执410号申请执行人:俄加拉依木木汗爱里木,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奴里布布对山,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阿夏尔汗木哈阿力木,公民身份号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农民。被执行人:王商平,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12)昭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商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商平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商平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俄加拉依木木汗爱里木等人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认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12)昭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特布审判员李军审判员阿斯哈尔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唐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