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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兰陵县(原苍山县)贵成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焦洪福、艾自动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原苍山县)贵成种植专业合作社,焦洪福,艾自动,焦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兰陵县(原苍山县)贵成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兰陵县神山镇东南村。被执行人焦洪福,居民。被执行人艾自动,居民。被执行人焦洪江,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兰陵县(原苍山县)贵成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焦洪福、艾自动、焦洪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焦洪福、艾自动、焦洪江所有的银行存款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占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贵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