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186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成都鸿森财富投资管理中心申请执行成都金苹果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升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怡和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中汇制药有限公司、四川怡和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涛、沈兵、封玮、四川怡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鸿森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成都金苹果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升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怡和企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86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成都鸿森财富投资管理中心。被执行人:成都金苹果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升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怡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中汇制药有限公司、四川怡和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涛、沈兵、封玮、四川怡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执16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周涛名下位于高新区紫瑞大道218号2栋1单元8层806号住宅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区紫荆西路4号附2号商业用房、高新区紫荆西路6号附16号商业用房、紫荆西路6号附2号商业用房、紫荆西路6号20栋住宅、紫荆西路6号19栋住宅、紫荆西路6号18栋住宅紫荆西路6号17栋住宅、紫荆西路6号16栋住宅、紫荆西路6号14栋住宅、紫荆西路6号13栋住宅、紫荆西路6号12栋住宅、紫荆西路6号11栋住宅、紫荆西路6号9栋住宅、紫荆西路6号10栋住宅、紫荆西路6号5栋住宅、紫荆西路6号4栋住宅、紫荆西路6号3栋住宅、紫荆西路6号2栋住宅、紫荆西路6号10栋车位、紫荆西路6号17栋车位、紫荆西路6号4栋车位、紫荆西路6号4栋其他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梦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