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苗子营盗窃罪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292号苗子营,男,汉族,现住宁江区。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苗子营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案于2016年1月28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正在狱中服刑且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