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南星洙与李成浩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星洙,李成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3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星洙(南成洙),男,1959年8月18日生,朝族族,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李万辉,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萌遥,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浩,男,1968年1月19日生,朝族,住九台市。上诉人南星洙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5)九民初字第2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星洙的委托代理人李万辉、高萌遥,被上诉人李成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九台市(2015)九民初字第27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00元,退还给上诉人南星洙。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乔政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