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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滕玉荣、张其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玉荣,张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34号申请人滕玉荣被执行人张其明本院在执行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其明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桂芳审判员  杜志广审判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