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3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长葛市凯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南耀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亮亮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凯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耀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亮亮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3523号原告长葛市凯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岩峰,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耀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亮亮,该公司经理被告刘亮亮,男,199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长葛市凯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耀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亮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长葛市凯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耀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亮亮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葛市凯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耀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亮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长葛市凯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占奇人民陪审员 樊福增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