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解均与刘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均,刘年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25民初696号原告解均。被告刘年辉。原告解均与被告刘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均、被告刘年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原告解均当庭撤回对被告汪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许其撤回对被告汪进的起诉并记入笔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解均诉称:2014年9月12日,被告因建设高升门窗厂需要资金,向我借款50000元。2015年7月23日,被告再次向我借款100000元。以上,被告共计向我借款150000元,并出具两份借款条据。现原告因索款无着遂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刘年辉辩称:借款是事实,借条是我写的,我认可借款150000元,但是现在确有困难,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2015年7月23日,被告刘年辉因高升门窗厂建设需要资金,分别向原告解均借款50000元、100000元,并出具两份借款条据,其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借到解均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因高升门窗厂建厂周转资金。借款人:刘年辉、汪进,2014年9月12日”、“借条,今借到解均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用于高升门窗厂建设。借款人刘年辉、汪进,2015年7月23日。”现原告因索款无着遂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诉讼中,因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书面约定利息,故原告解均自愿放弃对借款利息的追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年辉向原告解均借款150000元,有其亲笔出具的借款条据证实,且被告刘年辉当庭予以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年辉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解均借款本金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刘年辉负担。因原告已预交,在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员 陈鄂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