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执8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刘哲与陕西松茂食品餐饮有限公司、廖时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哲,陕西松茂食品餐饮有限公司,廖时和,西安松鼎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8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哲,被执行人陕西松茂食品餐饮有限公司,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尚苑路4185号。法定代表人廖时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廖时和,台湾居民。被执行人西安松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9号亚美大厦裙楼。法定代表人廖时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哲与陕西松茂食品餐饮有限公司、廖时和及西安松鼎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民初9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松茂食品餐饮有限公司、廖时和及西安松鼎餐饮有限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刘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松茂食品餐饮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经开区草滩四路西侧、草滩五路以东有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西经国用(2012出)第0**号】及地上附着物;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大雁塔北广场四套房产;位于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中心广场文化广场16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陕西松茂食品餐饮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经开区草滩四路西侧,草滩五路以东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西经国用(2012出)第0**号)及地上附着物予以查封。二、对登记在陕西松茂食品餐饮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雁塔区曲江新区大雁塔北广场的4套房产(房产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雁塔区字第号、1125104008-36-1-10102号、1125104008-36-1-10103号、1125104008-36-1-10109号)予以查封。三、对登记在陕西松茂食品餐饮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中心广场文化广场16套房产(房产证号为: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字第、1118、1119、1120、1121、1122、1138、1196、1197、1198、1199、1100、1101、1326、1327、133528号)予以查封。四、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6月日至2019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