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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韩士勇与茌平县造纸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士勇,山东茌平造纸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503号申请执行人:韩士勇,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山东茌平造纸总厂,住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马全敏,厂长。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茌民一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361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金融系统和相关部门,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5)茌民一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陈 默代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