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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云善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善,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保101号原告赵云善,身份证号码15292119700910****,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230号。法定代表人蔡永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善诉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云善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阿拉善盟某局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16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云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阿拉善盟某局支付给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限公司的工程款16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年(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29日);冻结期间不得办理产权支取、转移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寿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春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