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本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本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929号罪犯刘本平,于重庆市铜梁县,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0日作出(2003)渝一中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本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10月1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69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5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1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11月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5年1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10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刘本平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本平,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本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本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梅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